⒈ 語(yǔ)出《書(shū)·大禹謨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。謂以刑律曉諭民眾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⒈ 謂以刑律曉諭民眾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引語(yǔ)出《書(shū)·大禹謨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。唐 張說(shuō) 《起義堂頌》:“明刑弼教,道尊 老氏。”
⒈ 彰明刑罰,以輔助教育。
引唐·張說(shuō)〈起義堂頌〉:「天輔皋陶,明刑弼教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