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明和陳述。
引《后漢書·桓帝紀》:“又命列侯……郎官各上封事,指陳得失。”唐 白居易 《三教論衡·問道士》:“誰為此經?誰得此道?將明事驗,幸為指陳!”宋 蘇軾 《上神宗皇帝書》:“今政令得失安在,雖朕過失,指陳可也。”孫中山 《上李鴻章書》:“每欲以管見所知,指陳時事,上諸當道,以備芻蕘之采。”
⒈ 指明和敘述。
引《后漢書·卷六〇下·蔡邕列傳》:「宜披露失得,指陳政要。」
例如:「他在會議上指陳這次活動的得失,以便檢討改進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