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資格履歷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唐宣宗大中六年》:“諴 欣然奉命。上欲重其資履,六月,壬申,先以 諴 為刑部侍郎,癸酉,乃除 邠寧 節(jié)度使。”胡三省 注:“資,以序進(jìn)。履,所歷之官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