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重新訂立條約、規章制度等。
⒉ 謂重新修正著作。
引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》第七章第五十五條:“對于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,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,按其內客,分別予以承認,或廢除,或修改,或重訂。”
引龍榆生 《<近三百年名家詞選>后記》:“一九四八年季春之月, 忍寒居士 書于 金陵 病榻。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重訂付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