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納還。
引宋 曾鞏 《請(qǐng)給中書舍人印及合與不合通簽中書外省事札子》:“五月六日送中書外省施行訖,即卻繳送合屬去處。”清 李漁 《憐香伴·議遷》:“湃浪驚魚,颶風(fēng)阻雁來把原緘繳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