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會同議罪。
引清 紀(jì)昀 《閱微草堂筆記·槐西雜志一》:“余再掌烏臺,每有法司會讞事?!?br />《清史稿·高宗紀(jì)三》:“乙卯,以 竇光鼐 於會讞大典,紛呶謾詈,下部嚴議?!?/span>